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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
从事国内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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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鉴于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即CHINANET网)已经国家检查验收,经部批准,即可开始对通过CHINANET网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从事国内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的经营审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部颁《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邮部[1996]493号)有关规定,申办通过CHINANET网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从事国内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按照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即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此项业务实行申报制度,由部、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经营审批管理。凡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审批,并报邮电部备案;申请经营跨省(区、市)联网业务的,由邮电部负责审批。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此项业务。CHINANET网管理部门及相关电信部门须凭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批文为申办单位办理接入手续。
二、申办通过CHINANET网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从事国内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的单位应按规定向经营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和材料(详见附件)。
三、原已经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获准从事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的单位,若申办通过CHINANET网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从事国内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的,应按规定补报附件中所列一、三、四、九、十、十一项要求的有关材料,经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后核发批文。
四、凡已具有数据库并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若要求与CHINANET网管理部门办理CHINANET代理业务,应先按规定程序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凭批准文件与其签订CHINANET业务代理协议。原已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有关部门签订CHINANET业务代理协议的,应按本通知要求在30日之内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五、凡未经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通过CHINANET网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从事国内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的,将按国务院和邮电部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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