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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邮电通信行业劳动者的素质,根据《劳动法》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以及技师(业务师)、高级技师(业务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邮电部劳动工资司进行综合管理,并负责组建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

    第四条 邮电部劳动工资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
    (二)拟定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三)对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组建和管理部鉴定中心;
    (五)负责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各总公司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报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准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六)负责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审核和认定,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七)审批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管理和核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业务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业务师)合格证书》;
    (八)组织实施和直接管理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九)对各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条 部鉴定中心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邮电诅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负责各鉴定站的资格审查工作;
    (二)参与制定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规范,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三)制定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四)指导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通信专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活动;
    (五)协调有关地区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关系;
    (六)积极参与推动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竟赛活动。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各总公司劳动工资部门具体负责综合管理本地区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要职责:
    (一)对本地区、本部门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向部劳动工资司申报本地区技能鉴定机构。
    (三)管理本地区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并负责本地区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
    (四)承担部劳动工资司安排或委托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七条 各鉴定站的职责是:根据国家和邮电部的有关政策,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承担并组织实施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八条 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对象:
    (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的技术工种,必须实行职业技能鉴定;
    (二)企业、事业单位从事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的专业人员,必须进行技能鉴定;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九条 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一)学徒工学徒期满;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的毕(结)生生见习期或实习期满;有三年本工种的实践通过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劳动者,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鉴定;
    (二)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一般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四年以上,并通过中级技术等级培训,在评估合格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三)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一般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八年以上,并通过高级工培训;高级技工学校、高级职业技术培训班的毕业或结业,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四)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考评技师(业务师)条件,可申报技师(业务师)任职资格考评;
    (五)取得《技师含格证书》且具备考评高级技师(业务师)条件,可申报高级技师(业务师)任职资格考评;
    (六)参加国家、部(省)级技术比赛获得前三名者,视比赛项目与技术等级标准的水平,经邮电部、各省(级)邮电管理局和各总公司劳动工资部门批准,可进行升级鉴定;
    (七)有特殊贡献者,申报上一级技术等级的考核,可不受年限间隔的限制。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业务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业务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业务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 考评员山部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培训和资格考评,由部劳动工资司审核,报劳动部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二条 各鉴定站要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聘期三年,并以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三条 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现象,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二)具有与所鉴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应的、符合鉴定要求的检测仪器;
    (三)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鉴定站的单位,由部鉴定中心进行建站条件审查,部劳动工资司审核,报劳动部批准后发给许可证和标牌、并明确鉴定的范围、等级和类别。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各单位应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报部鉴定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各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副站长、由上级劳动部门两部鉴定中心委派担任。

    第十七条 部鉴定中心和各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通情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八条 各鉴定站应受理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朋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对鉴定合格的人员颁发中华人民共相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业务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业务师)合格证书以上证书是国家对劳动者职业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和独立开业以及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时办理技能水平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条 各鉴定站按其所确定的范围、等级和类别对鉴定合格者发放证书,并按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加盖印章后有效。

    第二十一条 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必须根据现行《邮电生产人员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部劳动工资司委派部鉴定中心组织统一编制鉴定规范和建立鉴定试题库。各鉴定站必须从部鉴定中心题库中提取试题组织鉴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部劳动工资司统一组织进行,三年评估一次。评估的主要内存足:执行考核计划和考核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考核收费、考核档案、原始材料、鉴定站的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情况。对评估优秀的,部将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将限期整改或撤消。

    第二十三条 申报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位和个人向各鉴定站提出申请,由各鉴定站具体细织鉴定,开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一)鉴定费朋支付项目是:组织鉴定的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费州;
    (二)鉴定收费标准,由部鉴定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协商后;统一做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负责邮电通情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旦被发现、吊销其考评员资格证书,必要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技师(业务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业务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刑事责任,没收所得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六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劳动部关于成立邮电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复函
附件二: 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三: 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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