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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保障通信市场秩序,确保通信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广大消费者权益,根据《邮政法》、《劳动法》、国家关于加强电信市场管理和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规,经研究,决定对邮电通信服务关键岗位及技术复杂、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象与范围
邮电通信行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所有从事邮电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
的人员:无线寻呼话务员、市内电话交换机务员、市话线务员、用户终端维修员、报刊发行员、邮政投递员、话务员。
二、申报条件
上述职业(工种),资格分初、中、高三级。参加各等级职业(工种)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上述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鉴定内容与方式
依据《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对上述职业(工种),所规定的知识要求和技术要求具体确定考核内容。知识要求采取笔试问卷考试方式,技能要求采取实际操作考核的方式进行。
四、组织实施
上述职业(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在劳动部、邮电部统一领导下,按照《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邮部[1995]610号)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规定,为保证鉴定工作质量和证书的严肃性,对上述职业(工种)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鉴定、统一证书、统一印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所属单位上述从业人员的培训、鉴定工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对社会其他企、事业单位上述从业人员的培训、鉴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各邮电通信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负责考务和鉴定工作。
五、监督检查
从1999年起,无线寻呼话务员等七个职业(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本岗工作。各邮电管理局要会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加强对上述职业(工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定期检查,对招收、录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上述职业(工种)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工作要求
各地邮电通信管理部门及其鉴定机构应接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行政部门对邮电通信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上述职业(工种,的资格鉴定工作,要积极提供指导与服务。请你们按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工作中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上述职业(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切实保障正常的通信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广大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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