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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
  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
  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
  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
  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
  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
  (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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