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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销售员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第4号令(以下简称第4号令)的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销售员的职业技能素质和服务质量,强化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劳动管理,必须对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销售员实施职业鉴定,进行资质审批,持证上岗。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必须牢固树立为劳动者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和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鉴定、统一证书、统一印鉴的原则,做到容观、公平、公正地评价劳动者,确保鉴定质量,自觉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信行业为特有工种,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销售员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必须由国家批准成立的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实施;合格者由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为了确保第4号令的全面贯彻施行,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做出周密安排,并结合本地区整顿通信市场的实际,抓紧认真做好移动电话机和固定电话机维修员、销售员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在确保鉴定质量的前提下,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对现有移动电话机和固定电话机维修员、销售员中尚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全面进行一次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工作。


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当今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对技术技能人才的资格认证制度,也是我国劳动力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我国加人 WTO以后,通信人才竞争将更加激烈,培养高技能人才是今后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单位要结合第4号令的贯彻施行,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行职业资格证书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提高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认识,促进电信市场服务水平的不断改善。


五、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通力协作,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一定要积极争取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要与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以及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密切合作,取得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理解;要努力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今后,凡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移动电话机和固定电话机维修和销售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保障部第6号令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信息产业部人事司
00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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