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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管理,推进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一步完善通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原邮电部劳资司《关于加强邮电通信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综[1997])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是指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所取得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它是职业资格证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业技能鉴定结果的凭证和职业技能鉴定权威性的体现,也是国家对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认可的凭证,同时又是劳动者在求职就业、国内外劳务输出时受法律保护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核发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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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管理、核发。
(二)《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合格证书》由广东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管理、核发。
第四条 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的填写格式与验印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培就司发[1999]39号"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的通知的要求办理。
第五条 证书办理程序:
(一) 各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在开考前到广东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领《技术等级证书》,申领证书时必须填写广东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以备核查。
(二) 鉴定结束后,对鉴定合格者,由鉴定站登记名册并按要求填写证书,填写职业资格证书时,证书的编号按广东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配给的号码填写。
(三) 鉴定站把鉴定合格者的名册和证书报送广东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经审核合格者方给予验印;《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审核后,需报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验印。各鉴定站负责将证书送交被鉴定者本人。
(四) 经查核,在鉴定过程中有舞弊现象者,将取消本年度的鉴定资格。
第六条 证书的管理:
(一) 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由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广东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受权负责《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合格证书》的核发和验印。
(二) 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必须印鉴齐全,方为有效。
(三) 各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要本着"统一标准、严格鉴定、确保质量、简化手续、规范管理"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做好证书的核发工作,并应建立发放证书台帐,以备核查。
(四)证书遗失,持证者应及时向原来参加鉴定的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补发证书的书面申请,由该鉴定站提供原始资料,经广东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无误后予以补发,补发证书编码仍用原证书编码。
第七条 罚则:对违反本办法,乱发、滥发证书者除宣布其证书无效外,还应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七条,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收入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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