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信息产业部会同有关部门从2005年2月起,联合开展对我国境内互联网站ICP/IP地址信息进行集中备案。目前,我省已经有29万网站主办者(ICP)向“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报备了网站相关信息。为加强互联网管理,进一步提高备案数据库信息内容的准确率,信息产业部完成了备案管理系统二期的开发。根据信息产业部要求,按照“谁接入,谁负责”的原则,今年5-7月在京、津、沪、豫、粤等五省市全面开展网站备案信息的核查工作试点。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北京等五省(市)互联网站ICP/IP地址备案信息核查试点工作通知》(信部电函[2007]218号)精神,按照“谁接入、谁负责”原则,由各相关单位对本单位提供接入的备案信息进行核实更新及动态维护,规范网站备案相关条件,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基础数据信息库信息的准确性。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对我省所有已备案ICP/IP地址信息进行核查,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标准规范运作,积极稳妥推进核查工作,确保核查登记工作每一个环节的工作质量,按时完成我省互联网站备案信息核查工作。
(二)阶段目标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培训(2007年5月18-25)
1、组建机构。为确保备案网站信息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请各单位落实相关部门及设置专岗、专人负责,确定一名联络员,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核查过程中有关事宜的联络、沟通、协调工作,请于5月25日前报我局。
2、培训动员。我局于5月25日组织对网站备案信息核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动员、培训以及备案核查数据与软件的分发。
3、核查原则。根据我局提供的信息逐条进行核查,切实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网站信息核查范围包括本公司提供接入的所有网站备案信息(含网站主体在广东省辖区和其他省、市的所有网站)。
网站备案信息的核查试点工作自5月25日开始。核查工作开始后新申请接入的网站,各单位要按核查工作的要求和标准确认该网站的备案信息,以便下一步顺利导入网站备案二期系统。
第二阶段:核查信息阶段(5月26日至6月15日)
1、首先核查该网站当前是否由本公司提供接入。若是本公司提供接入,请认真核对网站备案信息,核对信息的方式不限。各单位可将本单位目前已自行建立的备案信息资料通过格式转换导入我局发放的备案信息核查软件。
2、对当前不是本公司提供接入的网站备案信息,请另行列表,每日及时反馈我局。6月15日前汇总全部核查信息报我局。
3、对核查中发现的无法核对其准确性的网站信息,可另行列表,以便统一处置。6月15日前汇总全部核查信息报我局。
4、对于已经在网站一期备案系统成功备案并有备案号,但这次我局没有提供给资料的,请另行列表。6月15日汇总报我局。
5、各单位应做好每天的信息核查工作日志,填写信息核查工作进度记录表,每日一报。
第三阶段:数据报送、信息核实、入库阶段(6月15日-7月23日)
1、6月15日前完成对网站备案信息的核查工作并将核查后的准确、完整信息及时报我局。
2、6月25日前,由我局和相关部门进行第一次核查,达到要求的,由相关部门导入到网站备案二期系统临时数据库;不符合要求的,退还原核查单位重新核查,并在10天内完成重新核查工作、将核实信息重新报送我局。
3、7月10日前,我局及相关部门将完成第二次核查工作,将核查准确的网站备案信息导入到网站备案二期系统临时数据库。
7月23日前,我局及相关部门将进行数据整合和分析统计,生成二期备案数据模版,集中入二期数据库。
三、核查工作要求
1、鉴于一期数据格式与二期格式的要求不同,为了规范输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信息产业部开发了专用的备案数据核查软件,支持全国数据核查工作,并为数据核查试点工作提供数据保障。
2、为便于开展备案信息核查工作,信息产业部已将原有ICP一期备案信息转换为二期数据模板格式,各ISP要按相关要求对本单位接入的ICP进行核查、关系对应。
3、凡具独立域名的网站须履行备案手续。在对网站信息的核查工作中,非独立域名的网站不作为核查项目,请单独列表,以便另行处理。如:www.abc.51.net.不作为一个独立的网站来备案,只需将www.51.net网站的备案信息核查准确并提交即可。
4、对网站备案信息中一个开办主体拥有多个网站的,应将原网站备案信息拆分为一个主体对应一个网站,并将备案主体后加序号予以区别。
如:主体是:北京ABC公司(1),网站为:www.abc.com;北京ABC公司(2),网站为:www.cde.com.。
5、各IP地址信息备案单位应首先对本单位现有的IP地址信息进行核查,待信息产业部IP地址信息数据库开放后集中报备。
四、核查工作联系电话
1、信息产业部网站备案咨询服务热线:95169001、95169002
2、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核查工作联系电话:020-87604233、87626810;邮箱:aqc@gdca.gov.cn; 网站:www.gd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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