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全省“三电”专项斗争深入扎实开展,确保取得预期成效,全省“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省“三电”办)根据《全省“三电”
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全国“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全国“三电”专项斗争待办工作事项》的具体要求,按照突出重点、分工协作、落实责任的原则,列出如下待办工作事项,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完成工作目标。
一、组织领导
1、督促各地逐级建立“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责任单位:省“三电”办)。
2、督促、指导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电力执法工作,与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密切配合,建立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电的权利。加强对电力行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指导、检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能源办、省经贸委电力能源处)。
3、督促、指导各地通信管理局切实负起责任,组织成立当地电信行业专项斗争工作小组,保证工作联络及时,信息渠道畅通,行动步调一致。指导电信企业积极参与“三电”专项斗争,安排专门资金和人力,建立专门保卫机构和专业护线队伍,加大投入,提高安全技术防范能力,建立通信管理部门、电信企业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积极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根据破获案件的需要,主动调配相应的人力、物力资源,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对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犯罪实施有效打击。(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处)。
4、加强对电力、电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指导、督促电力、电信企业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所监管企业防范违法犯罪不力特别是存在内外勾结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情况的,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严肃处理。(责任单位:省国资委考核分配处)。
5、严把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市场准入关,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对违规经营特别是涉嫌收购被盗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从重处罚;对无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坚决予以查处取缔。研究制定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责任单位: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
6、督促、指导广播影视企业事业单位积极参与“三电”专项斗争,建立广播影视系统、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对广播影视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广播影视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专门保卫机构和专业护线队伍;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充分利用现有的高科技手段、设备,对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线路实施有效监控,技防与人防相结合,做到发生盗窃、破坏案件能第一时间报警、及时判断遭破坏的准确位置,早报警、准定位,为公安机关迅速出击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创造有利条件。(责任单位:省广电局保卫处)。
二、宣传发动
1、督促、指导各地通信管理局组织电信企业设立电话、短信、互联网网站等宣传和举报平台,大张旗鼓地宣传“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护线意识,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同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快完善电信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措施,为维护电信网安全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处)。
2、督促、指导各地广播电视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的优势和特点,利用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社会积极力量,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专项斗争,营造强有力的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省广电局保卫处)。
3、指导各地制定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责任单位:省“三电”办)。
4、发布通告、制发宣传挂图 。(责任单位:省“三电”办、有关部门、“三电”有关集团公司)。
5、制发公益广告。(责任单位:省广电局保卫处、“三电”有关集团公司)。
6、督促、协调、指导全省“三电”专项斗争挂牌整治的10个重点地区,在重点区域内(如城乡结合部)定期群发手机短信。(责任单位:各级“三电”办,有关电信集团公司)。
7、研究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公布举报电话、互联网信箱、手机短信平台,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要逐一落实查办责任,情况属实的要兑现奖励。(责任单位:全省“三电”办,各有关部门和“三电”有关集团公司)。
其他待办宣传工作事项见全省“三电”办《宣传工作安排》。
三、打击破案
1、对现行案件,要严格执行接处警有关规定,快速反应,快速堵控,快侦快破。(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刑侦局)。
2、对近年来特别是2006年以来未破的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重大案件要逐一摸排梳理,明确主攻方向,组织精兵强将,限期侦破。(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刑侦局)。
3、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要逐一上网,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力追缉抓捕。(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刑侦局)。
4、指导有关地方适时组织开展区域联合会战,建立地区间办案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刑侦局)。
5、积极商请省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力争尽快出台涉电犯罪司法解释。(责任单位:省“三电”办、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刑侦局)。
四、重点治乱
1、对挂牌整治的重点地区,指导各地派驻工作组靠前督战。(省“三电”办)。
2、对“三电”设施周边及沿线的废旧物品收购站点进行集中清理整治。(责任单位: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及有关部门)。
3、对各市非法收购废旧金属站点泛滥问题,督促各市彻底整治解决。(省“三电”办)。
五、治安防控
1、摸排从事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建立此类违法犯罪人员“黑名单”,加强对从事此类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帮教管控工作。(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刑侦局)。
2、指导各地在重点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线路(台站)组建专群结合的巡护队伍,并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三电”有关集团公司)。
3、增加投入,研发应用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新技术、新产品。(责任单位:“三电”有关集团公司)。
4、“三电”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机构,配齐配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责任单位:“三电”有关集团公司)。
六、督导考核
1、加强对市级“三电”专项斗争工作情况的督导考核;督促各地对全省“三电”专项斗争挂牌督办事项,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逐月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限期完成打击整治任务。(责任单位:省“三电”办)。
2、对各地战果及发案情况逐月通报排名。(责任单位:省“三电”办)。
3、将开展“三电”专项斗争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并作为推进平安建设的重要抓手,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特别是要抓好基层单位、社区、街道、村组责任的落实,对专项斗争重视不够、行动迟缓、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责任单位:省综治办综治工作处)。
4、督促所监管的电力、电信企业,将开展专项斗争情况纳入对下属各级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责任单位:省国资委业绩考核处);有关部门要逐级加强对下级部门开展“三电”专项斗争情况的督导考核(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能源办、省经贸委电力能源处、省通信管理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处、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省广电局保卫处、南方电监局稽查处);“三电”
有关集团公司要自上而下对开展“三电”专项斗争情况进行内部督导考核(责任单位:“三电”有关集团公司)。
5、对完成挂牌督办事项以及在重点地区整治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整治不力甚至推而不动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请有关地方公安机关的负责同志到省公安厅说明情况。(责任单位:省“三电”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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