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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生效后,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电信业务的开展将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建筑物配套电信设施的产权归属将极大地影响运营商在楼宇、住宅小区的投资策略,《物权法》关于“不得违反规定排放电磁辐射”的条款可能对基站建设产生较大冲击。为了从法律上厘清上述问题,我局于2007年11月23日召开了“《物权法》与电信业相关法律问题座谈会”。我局张爱平、黄学敏、刘杰三位副局长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各基础电信运营商法律事务、市场、建设、客服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共50多人参加了会议。
本次座谈会围绕《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设置了两个议题:第一,《物权法》与建筑物配套电信设施相关法律问题;第二,《物权法》与移动基站建设相关法律问题。参会代表围绕上述议题进行了热烈而充分地探讨。特别是《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建筑区划内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引起了与会代表对今后电信运营企业要不要继续投资建设建筑物配套电信设施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关于《物权法》与移动基站建设问题,会议主要从移动基站建设的现状以及《物权法》实施后移动基站建设所面临的挑战进行了探讨。以移动运营商为主的观点认为,带有公共利益性质的基站建设权应该优于用户的物权。
黄学敏副局长在会上向企业提了三点希望:一是希望企业继续关注《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寻找好的、成功的案例指导企业实践;二是希望企业主动协调联合共建等事宜,并规范自身的建设行为;三是希望企业继续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交流,共同促进行业的和谐发展。
会议持续近三个小时,与会代表争先恐后发言,气氛相当活跃。大家认为会议开得很及时、切合实际、有针对性。我局表示会后将继续研究探讨相关问题,与企业一同寻求解决问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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