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外资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的通告

  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外资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信部电函[2006]342号),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增值电信业务(含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自查自纠对象:
  1、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业务试验批文的省内注册单位;
  2、取得我局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业务试验批文的单位。
  二、 自查自纠内容:
  1、关于互联网域名。经营单位所使用的域名应当为本单位(含股东)依法持有。
  2、关于注册商标。经营单位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应当为本单位(含股东)依法持有。
  3、关于场地和服务器等设施的设置。经营单位开展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场地和服务器等设施应当在经营许可业务覆盖范围设置(不得在境外设置),且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源、场地、设施等条件。
  4、关于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增值电信业务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基本要求》(YDN126-2005)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流程、落实信息安全责任。
  三、各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并于2006年10月15日前按规定格式将情况如实书面报告我局(通信地址:广州市执信南路3号702室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邮政编码:510080)。书面报告应由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印章。
  除了书面报告之外,经营单位可将正文内容以电子邮件附件形式发送至yb@gdca.gov.cn(邮件主题应标明为“XX公司自查自纠报告”)。
  四、我局将根据经营单位上报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费者关注的热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1、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外资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自查自纠书面报告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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