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并转相关因特网接入服务经营者和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者: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站ICP备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网站ICP的备案率、准确率,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总体部署,我局决定于2006年7月至11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以虚拟主机、主机托管为重点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应通过分析属于本单位1个IP地址下挂2个以上网站域名的数据,对本单位所有虚拟主机、主机托管和专线用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全面了解、掌握这些用户中开展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司或个人(包括未取得相关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主体)基本情况,并于7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按附件格式上报我局(此后每月28日前报送下一级虚拟主机服务提供商有关情况)。
开展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因特网接入服务经营者和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当于7月15日前按附件格式向我局报送开展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有关情况。
报送上述情况时,请形成EXCEL文件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yb@gdca.gov.cn。
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因特网接入服务经营者和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及时通知本单位用户中开展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司或个人,督促他们按要求完成报送工作。
三、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应加强对用户资料管理,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用户有及时事前申明提供虚拟主机服务的义务,对通过主机托管(或主机租用)等方式为网站提供虚拟主机服务的,应要求其取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许可(ISP)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经营性ICP)等相关许可,否则不得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四、提供专线接入服务的,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用户有及时事前申明开办网站的义务,同时要求专线服务提供商采用技术手段实时了解、掌握、监督其专线用户开办网站的情况,并有义务督促其专线用户办理网站备案手续或者代为备案。
五、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严格遵守不得为未取得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相关规定。对违法为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我局将依法查处。
六、我局将根据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有关情况,对未取得相关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主体经营资质进行清理。
七、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请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XX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相关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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