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03 |
| 项目名称 |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
|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实施主体 |
信息产业部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将乙级、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将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由信息产业部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
| 受理单位 |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
| 许可条件 |
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二)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
(三)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4年以上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2、技术人员要求: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3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25人,具有初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证书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20人。
3、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4、业绩和能力: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或4项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
5、技术装备:具备相应的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二)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2、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2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20人,具有初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15人。
3、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4、业绩和能力: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或6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
5、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三)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2、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15人,具有初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证书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8人。
3、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4、业绩和能力: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800万元以上或4项投资额4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
5、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
| 程序和期限 |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证书复印件;
3、企业近6个月内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4、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9、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交由受理机关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二)为方便申请人,对于申请甲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非中央管理的企业,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受理方式分随时受理和定期集中受理两种方式:对首次申请资质或者申请资质升级的为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能在审查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首次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应当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原资质证书副本;
3、业绩证明材料。
(二)变更程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2、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
| 备注 |
1、首次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不考核工程业绩 。
2、企业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
3、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发生分立或合并的,应当重新申请核定资质。 |
| 序号 |
11 |
| 项目名称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 实施主体 |
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应当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 |
| 受理单位 |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
| 条件 |
一、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三)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四)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五)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资源;
(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七)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信息产业部审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电信网络安全、电信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和电信市场的竞争状况等因素。
二、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四)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五)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七)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三、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
| 程序和期限 |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4、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7、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8、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9、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10、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上述第2、10项规定的内容。上述第1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11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二)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4、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11、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上述第2、9项中规定的材料。上述第1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10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关于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审批程序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信息产业部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完成,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网技术方案进行评审的,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信息产业部补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关于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审批程序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向申请人者发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补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变更或者延续程序
(一)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三)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
| 备注 |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5年、10年。《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
| 序号 |
14 |
| 项目名称 |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审批
未经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电信网码号资源。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 实施主体 |
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使用的码号审批,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的码号审批,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 |
| 受理单位 |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
| 条件 |
根据所申请号码种类的不同,申请人应分别具备下列资格:
(一)1字头号码申请人资格: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中央、国家政府部门等;
(二)95XXX短号码申请人资格:跨省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业务规模遍布全国15个以上城市的服务型企事业单位(目前仅开放银行、保险部门);
(三)全国统一使用的其他智能业务接入码申请人资格: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四)国际NO.7信令点编码申请人资格:具有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五)国内NO.7信令点编码申请人资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网单位;
(六)本地电话网局号申请人资格: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电信网单位;
(七)96XXX短号码申请人资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服务性企事业。
详见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之表二和表三。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根据码号资源规划、申请码号的用途和申请人的预期服务能力审批码号。 |
| 程序和期限 |
一、申请程序
根据申请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种类的不同,申请人应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的有关规定,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的相关部分:
(一)申请报告(写明申请码号的用途、使用范围、数量);
(二)申请资格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三)业务原使用码号资源情况(包括原使用的码号、码号使用的范围等,适用于原使用有码号的业务);
(四)业务发展规划和预期服务能力(写明业务种类及业务发展规划内容,业务发展进度安排;预期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用户容量和所能提供的服务质量等);
(五)启用码号的技术方案(写明与启用码号有关的网络组织方案、与相关基础电信网络的连接方式、电信用户(服务对象)的接入方式等);
(六)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写明启用码号城市的时间安排、码号启用城市系统建设规模和目标、网络建设实施进度安排等);
(七)码号资源使用保证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作出书面保证);
(八)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线路等的准备情况(写明达到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的订货或到货、存货情况,以及线路准备情况等);
(九)原分配码号资源正在使用的情况和申请日前6个月内每月用户号码回收再利用情况;
(十)有关推广该公益服务的政府文件;
(十一)该公益服务归口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十二)服务内容、服务量预测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十三)专家评审后的业务开展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
(十四)申请码号使用规划。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正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信息产业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批准文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
| 备注 |
1、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分配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各种码号的结构、位长、含义和管理要求,详见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
2、专用网单位、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和跨地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也可同与其有直接网络连接关系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使用后者的国内NO.7信令点编码。专用网单位也可同预期有直接网络连接关系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使用后者的本地电话网千层或百层码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