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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话拨号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固定电话网上电话拨号器的使用(以下简称拨号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固定电话网上使用电话拨号器的意见》(信部电函[2001]5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话拨号器是指具有预置接入号码并可自动或经简单操作拨出的用户线路终端设备,包括外置的电话拨号器和内置拨号功能的电话设备等。
  第三条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本办法对省内拨号器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广东省内的固定电话网上使用拨号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信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的管理。
  第五条 电信用户有权选择使用取得进网许可、有进网标志、符合进网要求的拨号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他人使用合格的拨号器,也无权予以没收。
  第六条 拨号器只限安装在用户终端侧,不得在用户小交换机与局端设备之间安装使用。
  第七条 拨号器应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话终端附加装置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YD/T 868-1996)的规定,不能影响网络用户线测试的电气指标参数及含“*、#”号码的新业务、补充业务的使用,已获得入网许可证的拨号器在生产过程中不能降低入网标准,不合格的拨号器均不得在固定电话网上安装使用或在市场上销售。
  第八条 拨号器的功能宣传应透明、准确、真实,不能误导用户。
  第九条 拨号器在使用功能上不得妨碍公平竞争的原则,市场销售或运营商及其代理商提供的拨号器,可初始设置一个运营商的业务接入号码,但设置不能固化,必须允许用户更改原初始设置,以便用户自由选择任何一家运营商的业务。运营商或代理商提供拨号器给用户使用的同时,必须提供完整的拨号器使用说明书,并向用户准确、如实地说明自身提供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在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固定电话网上使用电话拨号器的意见》下发以后,凡是不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原则,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性能要求的拨号器均为不合格产品,在厂家产品未重新取得进网许可证以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或安装使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固定电话网上使用未取得进网许可、无进网标志或不符合进网要求的拨号器。否则,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可责令其拆除,以及采取进一步措施予以制止;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可要求其拆除或停止对其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怀疑他人在固定电话网上使用不合格的拨号器并采取处理措施时,必须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为依据,并向用户证明该拨号器不符合进网规定。否则,运营企业不得妨碍他人使用拨号器。用户对运营企业无理妨碍其使用拨号器或停止服务的行为有疑义时,可通过正常渠道进行投(申)诉,直至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对省内使用的拨号器定期组织或随时进行抽查、检测。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可视具体情况依法做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
  (二)通报批评;
  (三)通过媒体曝光;
  (四)警告;
  (五)罚款;
  (六)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200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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