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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为鼓励邮电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加强科学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加快邮电通信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 评选范围
  第一条 凡列入邮电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投资在1200万以上的通信工程项目或单项通信工程符合优质工程奖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二条 工程设计、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对发展邮电通信事业有重大意义的项目。
  第三条以下工程项目不得参加邮电部优质工程奖评选:
   1、 各类纪念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2、 工程决算超过概算(或修正概算)的项目;
   3、 计划外项目,未形成生产能力的项目,对外经援项目;
   4、 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项目。
  二、 申报条件和奖励等级
  第四条 申报邮电部优质工程奖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凡持有建设部、邮电部颁发的施工证书的邮电施工企业施工的项目均可参加评选。
   2、 符合国家和部颁工程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要求。
   3、 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工程优良品率达到80%以上。并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鉴定部门的意见和使用单位的意见。
   4、 工程造价低于同期同类工程,工程决算没有超过概算或修正概算。
   5、 经过实践检验,能较好地满足建设、生产和使用的要求,综合经济效益比建成的同类型项目有明显提高。
  第五条 邮电部优质工程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
  一等奖项目,其工程优良品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获得省局级一等奖的优质工程,同时,其设计必须获得邮电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
  二等奖项目,其工程优良品率在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获得省局级一、二等奖的优质工程,同时,其设计必须是获得局级或局级以上优秀工程设计一、二等奖的项目。
  三等奖项目,其工程优良品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获得省局级二等奖以上的优质工程,同时,其设计必须是获得局级或局级以上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以上的项目。
  第六条 至申报评选截止日期,工程竣工验收达到一年以上,但大中型建设项目不得超过四年,其他工程项目不得超过三年。
  第七条申报邮电部优质工程奖项目,只能申报一次。除评审委员会在进行评选时认为有疑问,提出缓评而保留资格延至下届申报参加评选的项目外(由评委会裁决),其他项目无论获奖与否,不能重复申报。
  三、 评选步骤与申报办法
  第八条 邮电部优质工程奖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跨省干线工程由承担工程量大的施工单位牵头联合提出申请),综合性工程也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在征得工程项目所在地邮电基建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同意后报邮电管理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进行局级优质工程评选。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或总公司从获得局级优质工程一、二等奖的项目中推荐参加邮电部优质工程奖评选。
  第十条 邮电部优质工程奖由部评审委员会评议,报部领导批准。部评审委员会有权对被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邮电部优质工程奖评选组织工作由部基建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优质工程奖的单位要按填表说明的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文字精炼、重点突出,手续完备。报部一式十份,一律用16开纸的打印件。申报项目应附五张以上反映工程概况的彩色照片,申报优质工程一等奖的应备有反映工程情况的录像带(不超过十五分钟),以便调用。对资料不全,字迹模糊,按自动失去评选资格处理。
  第十三条 申报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申报项目交申 报费,用于补助评选工作的开支。
  四、 评选时间
  第十四条 邮电部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单位申报项目的材料,于每年六月底以前报部基建主管部门,以寄出邮戳为准,过期则不予受理。
  五、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荣获邮电部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可在工程的适当部位嵌刻邮电部优质工程奖荣誉标志。其中,部主管项目,由部颁发荣誉奖和物质奖;省局产管项目或承担的部外工程由部颁发荣誉奖,由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颁发物质奖。
  第十六条 邮电部优质工程奖主要奖励在获奖工程项目中承担主体工程的施工和设计单位,以及直接组织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同时获得优秀工程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对设计单位只奖励其中的一种)。获一等奖的,按工程项目发给奖金三千五百元至五千元;获二等奖的,按工程项目发给奖金二千五百元至三千五百元;获三等奖的,按工程项目发给奖金一千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对于工程规模较大,参加施工和建设管理的单位较多,各施工、建设单位可按本奖励标准,可用自有资金奖给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 申报、评选优质工程奖,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不得弄虚作假。授奖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要降低奖励等级,直至撤销奖励,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六、 其他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订局级优质工程评选细则,并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部基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优质工程奖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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