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鼓励设计单位和广大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院中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少投入,多产出为国家把好技术质量关,努力做出更多的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优秀设计,加快邮电局通信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 评选范围
第一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投资在1200万元以上的通信工程项目或新单项通信工程,土建工程生产用房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地球站土建设计可按单项工程申报)的工程设计,符合优秀工程设计院奖条件的,可参加评选。
第二条 工程设计技术先进,有独创性,在邮电部门有影响,具有推广意义的项目,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标准设计经三次以上采用并已建成投产,符合优秀工程设计奖条件的,可参加评选。
第四条 以下工程项目不得参加部能优秀工程设计院评选。
1、 单体构筑物、设备、技术规程、规范、计算机应用软件等;
2、 由于设计失误造成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项目;
3、 工程决算超过概算,或修正概算的项目;
4、 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的国外部分设计;
5、 援外建设项目的设计。
二、 申报条件及奖励等级
第五条 凡持有建设部、邮电部颁发勘察设计证书的邮电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设计均可参加评选。
第六条 申报邮电部优秀工程设计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到申报截止日期止,工程竣工达到一年以上,但不超过三年的工程建设项目。
2、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有关基本建设的标准、规范及规定。
3、 经过实践检验,能较好地满足建设、生产和使用的要求,综合经济效益比已建成的同类项目有明显提高。
4、 采用的工艺、主要设备、材料技术先进、选型合理、符合国情,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有新的突破。建筑设计做到经济、适用、美观。
5、 设计言文件的内容、深度质量符合要求,能指导工程施工。工程概算准确。
6、 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必须由计算完成。
7、 申报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只能申报一次。除评审委员会在进行评选时认为有疑问,提出缓评而保留资格延至下届再申报参加评选的项目外(由评委会裁决),其他项目无论获奖与否,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本评选奖励要求按设计成果的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推动设计技术进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种。
一等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技术水平应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在国内领先,技术难度大,对促进设计技术进步有很大作用,对邮电通信现代化建设有很大的影响,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技术水平应达到同类专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设计技术进步有较大的作用,对邮电通信现代化建设有较大的影响,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技术水平基本达到同类专业先进水平,技术有创新,对促进设计技术进步有一定的作用,对邮电通信现代化建设有一定的影响,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 评选步骤和申报办法
第八条 各设计单位应在本单位评选优秀设计项目的基础上,将成效突出的工程设计项目,按设计单位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或总公司进行局能优秀设计评选。各邮电院校所属设计单位参加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局级优秀设计评选。
第九条 各局级优秀设计评选主管单位应严格对照优秀设计评选条件进行审核,根据验收报告对工程的评语及使用单位的意见,进行综合评选,评选出局级优秀设计。然后,从获得一、二等奖的优秀设计项目中,推荐参加邮电部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
第十条 邮电部优秀工程设计奖由部评审委员会评议,报部领导批准。部评审委员会有权对被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邮电部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的组织工作由邮电部基建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被评为邮电部优秀工程设计一、二等奖的项目,如由部推荐参加国家级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的,设计单位必须按有关办法的规定另行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须按填表说明填写齐全,文字精炼,重点突出,手续完备。报部一式二份,一律用16开纸的打印件。对资料不全,字迹模糊,按自动失去评选资格处理。
第十四条 申报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应附设计综合册一本(一式一本),建筑专业要提供平面、立面、剖面图各一张,建筑物彩色照片二张(正面、侧面各一张)。
第十五条 向部申报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申报项目交纳申报,用于补助评选工作的开支。
四、 评选时间
第十六条 邮电优秀工程设计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单位申 报项目的材料,于每年六月底以前报部基建主管部门,以寄出日邮戳为准,过期则不予受理。
五、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邮电部优秀工程设计奖包括荣誉奖和物质奖。部主管项目包括技措改造项目的荣誉奖和物质奖由部颁发。省局主管项目或承担部外工程的荣誉奖由部颁发,部属两个设计院物质奖由部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总公司、院校所属设计单位物质奖励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获部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的,按工程项目发给奖金三千五百元至五千元;获二等奖的,按工程项目发给奖金二千五百元至三千五百元;获三等奖的,按工程项目发给奖金一千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奖金的大部分应奖励直接参加设计人员。
第十九条 对直接参加优秀设计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除由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奖励外、并将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条 凡申报项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获奖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应视情节轻重,降低奖励等级,直至撤销奖励,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六、 其它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级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订局级优秀工程设计评选细则,并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部基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优秀设计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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