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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查处电信资费违规行为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广东省电信资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依照《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负责全省电信资费的审批备案工作,对全省的电信资费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电信资费违规行为。
  第三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电信运营企业如要对其进行资费调整或开展短期优惠促销活动,应报送省通信管理局审批。
  在政府指导价幅度内确定的资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资费标准等,电信运营企业应在实施前报送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各电信运营企业的电信资费报批与备案(以下简称报备),由省级电信运营企业统一向省通信管理局办理。
  第四条 电信资费(包括优惠促销)一律实行事前报备,并应符合规定的时限与要求。一般的资费备案,省通信管理局收到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优惠促销的,省通信管理局收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省通信管理局将批复同意或签发同意备案通知;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省通信管理局也将予以书面通知。
  第五条 电信运营企业不得有以下资费违规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包括违反《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未获得省通信管理局批复同意或同意备案通知就擅自实施资费调整等行为);
  (二)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做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交叉补贴;
  (四)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其他资费违规行为。
  第六条 电信运营企业首次发生资费违规行为,省通信管理局可暂停受理其资费(包括优惠促销)报备申请1-6个月;如一年内再次发生资费违规行为,省通信管理局可暂停受理其资费(包括优惠促销)报备申请一年。
  第七条 对屡次发生资费违规行为的电信运营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地市级电信运营企业(包括地市级以下的分支机构,下同)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资费违规行为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提请信息产业部对其进行全行业通报,同时可建议省级电信运营企业对地市级电信运营企业的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二)省级电信运营企业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资费违规行为的,或者其所属的地市级电信运营企业一年内累计发生六次及以上资费违规行为的,或者全省范围内一年内累计有四个及以上所属地市级电信运营企业发生资费违规行为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提请信息产业部对该省级电信运营企业进行全行业通报,并可将上述情况向信息产业部反映,信息产业部核实后可转发相关电信集团公司,作为其考核、调整省级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依据。同时,省通信管理局可建议省级电信运营企业对其领导班子以外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拒不执行省通信管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停止资费违规行为、限期整改、按期交纳罚款或者加处罚款等行政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有上述行为的地市级电信运营企业,省通信管理局可提请信息产业部对其进行全行业通报,并可建议省级电信运营企业对地市级电信运营企业主要领导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二)对于有上述行为的省级电信运营企业,或者省级电信运营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对地市级电信运营企业的上述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以及采取推诿、扯皮等手段干扰、阻挠通信管理局执法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提请信息产业部对其进行全行业通报,信息产业部核实后可转发相关电信集团公司,作为其考核、调整省级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依据。同时,省通信管理局可建议省级电信运营企业对其领导班子以外的相关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 电信运营企业的资费违规行为产生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有上述行为的地市级电信运营企业,省通信管理局可建议省级电信运营企业对地市级电信运营企业主要领导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二)对于有上述行为的省级电信运营企业,省通信管理局应及时向信息产业部反映情况,信息产业部核实后依照《若干规定》转发相关电信集团公司,作为其考核、调整省级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依据。同时,省通信管理局可建议省级电信运营企业对其领导班子以外的相关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记大过或撤职等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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