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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均需向广东省通信管理 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实行前已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按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补办期限截止到2000年月12月31日。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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