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促进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强相互间的信任和理解,共商行业健康发展大计,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网间通信质量,共同维护良好有序的电信行业秩序,营造“公平公正、有序有效、和谐共赢”的市场环境,在总结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联席会议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的实际,依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和《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联席会议性质和形式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联席会议是综合性的会议。联席会议就有关互联互通、市场经营行为、工程建设、共建共享等方面内容展开讨论和协商,以进一步促进电信行业良好、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联席会议分别以省、地市级为单位组织召开,即省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联席会议和地市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联席会议。
二、省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联席会议
(一)会议组织:由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召开。
(二)会议时间:根据需要组织召开。
(三)参加人员:省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四)会议要求:
1、省公司按规定时间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交书面会议材料;
2、省通信管理局在会议三日前将各省公司提交的书面会议材料汇总分类后转发给相关企业;
3、每次联席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到省公司。
(五)省通信管理局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互联互通专题会议,沟通交流本月的互联互通情况,协调处理存在的问题。
三、地市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联席会议
(一)会议组织:由各地市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轮流组织,每个企业负责半年,轮流次序为电信、联通、移动,反复循环。
(二)会议时间:每月上旬。
(三)参加人员:地市分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四)会议内容:
1、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相互通报上次联席会议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3、相互通报本地区互联互通、市场经营行为、工程建设、共建共享等方面的情况;
4、针对存在的问题,商定相应的解决措施;
5、就促进本地区电信行业健康发展出谋划策、积极磋商;
6、其他需要磋商的内容。
(五)会议要求:
1、会议组织方应提前三日向其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报本次会议议题;
2、会议组织方负责在联席会议后三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发送给本地区各公司,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抄报省通信管理局(report@gdca.gov.cn)。
(六)深圳和惠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联席会议由深圳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有关事项由深圳市通信管理局确定。
四、省通信管理局每月通报各地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联席会议的召开情况、地市分公司领导参加会议的情况、地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联席会议纪要的内容摘要等。
五、建议各省公司将属下地市分公司领导参加本地区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联席会议的情况纳入考核项目。
六、原《广东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粤通市[2005]346号)自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废止。
七、本制度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