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互联互通例会制度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根据互联互通工作的需要,每1~2个月召开由各电信运营企业参加的互联互通例会,学习信息产业部有关互联互通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通报全省互联互通工作情况,讨论解决有关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互联互通工作。
二、互联互通备案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备案
各电信运营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互联互通工作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负责互联互通工作,建立与省通信管理局正常的工作联系。各电信运营企业应将本单位互联互通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省公司以及所属地市分公司负责互联互通工作的领导和负责人的联络方式,通过省级公司报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同时通知当地的其他电信运营企业;该联络方式应保证24小时畅通。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省通信管理局及其他相关企业。
(二)互联协议备案
互联双方省级以上机构签署互联协议后,提出互联申请的一方,应于签署互联协议后15日内,将该协议报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三)互联互通规程和流程备案
各电信运营企业的省级公司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及本制度要求,制定本企业互联互通工作规程和流程,报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其他电信运营企业。
(四)互联互通启动备案
要求互联的电信运营企业的省级公司,根据本网工程进度或者网络运行情况,向对方电信运营企业省级公司当面提出互联书面要求后,应在7日内报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因其它原因导致省通信管理局不予备案的,互联双方不得启动互联工作。互联互通工程应按照通信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
三、互联互通报告制度
(一) 网间通信故障报告制度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未经通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中断网间通信。当网间发生通信中断或通信严重不畅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恢复通信,并及时向省通信管理局报告。出现重大障碍时,出现障碍的4小时内应口头报告省通信管理局,障碍出现24小时内应书面报告省通信管理局,故障发生的7日内及故障解决后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省通信管理局。
发现通信中断或通信严重不畅的电信运营企业,在通知可能与该故障相关的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同时,应将故障情况向故障发生所在本地网内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互联互通负责人通报。使用电话通知和通报的,要有电话录音;以书面方式通知和通报的,要有被通知和通报方签收的书面记录,被通知和通报方有义务书面签收,不得拒绝。对被有证据证明拒绝签收相关通知和通报的,由省通信管理局给予通报批评,并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向媒体公布。
各电信运营企业要明确划分网间的运行维护责任,对网间通信障碍的处理要相互配合,并及时予以解决。
各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互联一方发现网间通信障碍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双方相互配合共同处理网间通信障碍。网间通信障碍的处理时限应与本企业内处理同类障碍的时限相同。电信运营企业应依据与互联互通及电信服务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企业电信网的维护规程,制订网间互联设备维护程序。
(二) 通信质量的保障及网间运行质量报告制度
各电信运营企业的电信网间实施互联互通后,互联双方要加强网间互联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实时监测网间业务数据的流量、流向和通信质量,及时对网络进行必要的话务疏导、话务均衡及扩容改造,以保证各电信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及网间通信的畅通。
省通信管理局将对网间运行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各电信运营企业应建立网间运行质量和异常话务报告制度。各电信运营企业设有互联点(POI)
的关口局的网络组织情况(网络拓扑图)、网间互联的路由及相应的中继数量等资料,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省通信管理局上报。各电信运营企业应按照信息产业部规定的统计时间(每月第二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00)、呼叫类型及统计项目进行统计;在统计周的星期二增加统计24小时内网间各呼叫类型每小时的总话务量,并依据统计数据画出全天的话务量走势图;各电信运营企业在每月的10日前,向省通信管理局报送上月的统计数据。如出现异常话务情况,可随时上报。对于统计中发现的问题,省通信管理局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召开通信质量协调会,必要时请中介机构进行技术测试和专家论证。
(三) 业务开通报告制度
互联双方应当在业务开通30日内,将互联启动日期、业务开通日期及业务开通后3日内的网间通信质量情况,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向省通信管理局报告。
四、互联互通违规行为处理制度
对于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互联互通过程中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广东省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工作制度》及国家和省通信管理局相关规定的行为,省通信管理局将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行政处罚、行业内通报、向违规企业所在地政府和企业上级通报、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等不同方法进行处置,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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